第一条 为保证投标样品评审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维护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徐州医学院招投标工作办公室组织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及其他采购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样品的项目。
第三条 样品的制作、运输等相关费用由样品提供人承担。
第四条 投标样品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样品提交及评审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需要提交投标样品的,申请部门应事先提出,并在采购文件中详细列明投标样品的名称、品种、数量、颜色、材质、规格型号等要求。
(二)参考样品应在标书发售前送达招标文件中指定地点,并在样品上标记以下信息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1、填写项目名称;
2、样品名称;
3、递交时间。
(三)招标人样品不得具有影响公平竞争的唯一性、排他性指标。
(四)投标时,投标人应随投标文件提交样品并送达指定地点,项目负责人负责核对。出现下述情况,项目负责人不得接受投标样品:
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提交样品;
2、样品数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五)按照上款核对后,项目负责人、投标人在《投标样品递交表》上签字。
(六)评委会应按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样品进行评审。
(七)样品退还及封样:
1、未中标人的投标样品,应在开标结束后当场自行取回;
2、中标人的投标样品由项目负责人在评标结束后,当场封样。封样时申请部门、中标人和监督员分别在样品上签字确认并在样品上做标识处理,作为履约验收的标准;
3、样品逾期未取回的,招标办将不承担损坏、遗失等保管责任,并对有关单位记入不良行为信用记录,超过一定时间不取回的,可由招投办自行处理。
第六条 中标人的投标样品封样后,由申请部门妥善保管,如出现丢失、损坏、擅自更换样品和篡改标识的,由监察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交由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由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