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 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 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 分级授权、 内部牵制” 的总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资金所进行的采购活动,均 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 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有形物 和无形物。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工程施工、工程服务和工程货物。工 程施工是指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 除、修缮等施工。工程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查、设计、 监理等服务。工程货物,是指构成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可分 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需的设备、材料等。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同一采购项目含有货物、服务、工程等不同采购对象的( 即 混合类),根据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或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采购执行部门为资产管理处, 归口管理 部门包括党委宣传部、校长办公室、审计处、计划财务处、资产 管理处、后勤管理处、教务处、基本建设处、科学技术处、信息 化处、 图书馆、保卫处等。
第四条 学校采购活动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集体 决策、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 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是全面负责学校采购工作的 领导机构,主要职责为:
( 一)研究、审议学校采购工作的管理制度;
( 二)研究、审议学校采购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协调解决学 校采购工作出现的重要问题;
( 三)指导、检查学校各项采购工作。
第六条 采购执行部门代表学校从事采购工作的组织与管 理,主要职责为:
( 一)贯彻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并 执行学校采购规章制度;
( 二)组织校内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
( 三)本单位采购项目信息公开;
( 四)负责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
( 五)负责遴选及管理校内招标代理服务机构;
( 六)指导和监督归口管理部门、用户单位分散采购工作;
(七)校内集中采购材料的整理及归档。
第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 一)牵头负责制定年度采购计划,协助用户单位报送政府 采购意向公开申请材料;
( 二)负责项目采购前的论证、立项报批、资金落实等工作;
( 三)根据用户单位提供的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并提交 采购文件审批流程;
( 四)负责配合采购执行部门进行项目答疑;
( 五)负责督促中标供应商缴纳履约保证金;与中标供应商 沟通洽谈落实合同条款并签订合同;
(六)组织供应商(潜在投标人)对采购项目进行现场踏勘;
(七)负责项目验收、参与项目结算等事宜;
( 八)负责归口范围内的分散采购项目管理、实施及档案整 理与留存。
归口管理部门具体分类如下:
( 一)党委宣传部:宣传服务、网络舆情监控服务、宣传用 品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采购项目;
( 二)校长办公室:法律服务、公务用车及职能范围内的其 他采购项目;
( 三 )审计处:审计服务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采购项目;
( 四)计划财务处:会计服务、金融服务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采购项目;
( 五)资产管理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实验试剂耗材、办 公设备、办公家具类、外贸代理服务、采购代理服务及职能范围 内的其他采购项目;
( 六)后勤管理处:拆除、维修、改造、装饰、装修等修缮 工程,并包括与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 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物业管理、绿化养护、水电暖设施维 修改造、校车维修及见习车辆租赁、去离子水维保、污水管网清 淤、医疗药品、医疗耗材及医疗服务、直饮水、桶装水、医用工 作服等生活服务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采购项目;
(七)教务处:教材、试卷印刷、教学服务及职能范围内的 其他采购项目;
( 八)基本建设处:新建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监 理、施工和工程设备设施、工程材料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采购项 目;
(九)科学技术处:科研服务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采购项目;
(十)信息化处:信息系统、网络工程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 采购项目;
(十一)图书馆: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以及图书编目与 加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采购项目;
(十二)保卫处:安保服务、消防、安防改造维保及职能范 围内的其他采购项目;
(十三)其他采购项目根据部门职责、学校决策,由相关部 门进行归口管理或由用户单位直接履行归口部门职责。
第八条 用户单位是采购需求的发起方和采购项目的直接责 任方,应参与项目前期、中期、后期全过程,并履行相应的责任 和义务。用户单位主要职责是:
( 一)负责采购项目的立项和资金落实,按学校及采购归 口 管理部门要求,及时上报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
( 二)指定采购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采购项目的全过程工 作,并作为采购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协调(处理)采购过程中各项 事务;
( 三)对拟采购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 需要,拟定调研方案,开展走访用户、考察厂商等调研活动。开 展需求调研时,选择的调研对象一般不少于 3 个,并应当具有代 表性;
( 四)提出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包括采购对象需要实现 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项目需要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 采购对象的数量、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采购对象的验收标 准等内容;
(五)执行合同、参与项目验收;办理项目入库、结算等事宜;
( 六)配合采购执行部门及归口管理部门进行项目答疑、参 与评标;
(七)负责分散采购项目的材料整理和留存。
第九条 上述未约定的采购项目,如果属于以上各采购归 口 管理部门职责范围之内,由相应的采购归口管理部门作为承办单 位负责采购需求论证指导及审批;采购项目涉及多个业务主管部 门的,由用户单位根据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自行确定采购归 口 管理部门;确实无法明确业务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项目,由用户 单位作为承办单位。
第十条 计财部门负责组织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对采购项目 预算执行和项目经费收支进行财务管理监督;按合同约定审核、 收取和支付款项。 审计部门负责对学校采购工作进行审计监督。 纪委部门负责对采购活动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进行监督。
第三章 采购组织形式及限额标准
第十一条 学校采购的各类项目,其具体组织实施单位为:
( 一)政府集中采购:
属于江苏省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按规定委托政府集中采购 机构进行采购或框架协议、网上商城采购。
( 二)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
1.预算金额在 50 万元(含) 以上且非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委 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2.特殊项目根据具体情况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 三)校内集中采购:
1.预算金额在 10 万元(含)以上、50 万元(不含)以下的 货物类项目;
2.预算金额在 10 万元(含)以上、50 万元(不含)以下的 服务类项目;
3.预算金额在 20 万元(含)以上、50 万元(不含)以下的 工程类项目。
( 四)校内分散采购:
校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归口部门作为承 办单位依规组织实施和管理;
1.预算金额在 10 万元(不含) 以下的货物类采购项目(资 产管理处统一配置项目除外);
2.预算金额在 10 万元(不含) 以下的服务类采购项目;
3.预算金额在 20 万元(不含) 以下工程类的采购项目。
第四章 采购方式及采购程序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项目, 依法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 单一来源等国家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以 上,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 来源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除采用以上方式外,还可以 根据项目特征、性质等选择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网上商城、公开 比选、公开竞价以及学校认可的其他合法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采购程序
1.项目准备
做好采购项目的前期调研准备工作,认真开展需求调查,了 解相关市场行情、产业发展等,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 预算安排及绩效目标,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要求做好 采购需求调查,确定项目的技术指标、商务条款等,确保采购需 求依法合规。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的项目,需提前提交公开采购意 向申请,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 30 日。
2.采购经费审批及采购申请
用户单位根据学校经费预算做好年度采购计划,严格按照审 定过的校内预算计划及学校经费审批权限执行。
( 一)2 万元(不含) 以下的,部门负责人审批;
( 二)2 万元(含)以上、30 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部门 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 三)30 万元(含) 以上由校长办公会审批;
( 四)300 万元(含)以上按照学校“三重一大”决策要求审批。
项目通过校内采购系统提交项目采购申请。其中货物、服务 类项目提供项目经费审批材料、预算金额、采购需求、论证材料 ( 30 万元及以上)等;工程类项目提供项目论证材料( 30 万元 及以上)、预算金额、工程需求、资格条件、施工图纸、工程量 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及其他商务要求等。
3.填报采购计划及采购项目确认
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的项目,用户部门须先通过省级预算一体化平台申报采购计划并获得预算批复后,资产管理处方可组织采 购活动。
4.编制采购文件
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项目需要,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需明确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包括采购对象需要 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项目需要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等 要求,采购对象的数量、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采购对象的 验收标准等内容。采购需求描述应当清楚明了、规范表述、含义 准确,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应当量化。
5.采购文件的审批
采购文件需按规定提交采购文件审批流程。采购文件中不得 要求或标明特定的品牌或型号,以及含有倾向性、指向性或排斥 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并细化量化评审因素。
6.发布采购公告
由采购执行部门根据项目情况,按照规定发布采购公告和采 购文件。
7.现场踏勘和答疑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组织潜在投标人勘查 现场,对投标人提出的书面质疑,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答疑。
8.成立评审小组
评审小组成员由用户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专家从专家 库中随机抽取。
9.开标
采购执行部门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评审。开标 前,应邀请投标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确认签字。
10.评标
评标由评审小组负责。评审小组成员根据项目评标办法从质 量、技术指标、售后服务能力和水平、企业资质、业绩、信誉, 投标报价及对采购文件的响应情况等方面进行评审,并确定中标 人顺序或中标候选人。
11.结果公示并发放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确定后,应将评标结果在徐州医科大学采购信息网上 公示不少于 1 天。公示无异议后,采购部门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 知书。
12.签订合同
按中标通知书、采购文件、投标文件以及中标人有关承诺等 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 公开招标
( 一)适用情形:公开招标适用于所有采购项目。采购货物、 服务项目预算采购金额在 400 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 式。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以及与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服务项 目招标,按国家和地方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 二)公开招标主要程序参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竞争性谈判
( 一)适用情形:
1.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 的;
2.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 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3.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有效响应招 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
( 二 )竞争性谈判主要程序参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执 行。
第十六条 竞争性磋商
( 一)适用情形:
1.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 的;
2.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 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3.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 化项目;
4.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 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5.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有效响应招 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
( 二)竞争性磋商主要程序参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学 校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单一来源采购
(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
1.项目论证专家共同认定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因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要求,需继续从原 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 10%的。
( 二)程序上应该遵循校内集中采购流程及以下要求:
1.由用户单位向资产管理处提交论证报告,报告需说明采用 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理由,预算金额 30 万元(含) 以上的单一 来源项目经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审批后,送采购执行部门 发布单一来源公示;
2.采购执行部门将唯一供应商名称、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的原因、专家论证结果在徐州医科大学采购信息网或其他媒体上 公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报名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 5 个 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即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3.制定采购文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应当明确采购程序、采 购内容、评定成交标准等事项;
4.成立谈判组。谈判组由 3 人(含) 以上单数组成。
第十八条 询价
( 一)适用情形:货物规格和标准统一、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项目;
( 二)询价文件应当明确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 询价程序、 报价要求、商务要求、成交原则等;
( 三)询价主要程序参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 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框架协议
( 一)适用情形: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要求执行框架协 议的品目。
( 二)实施要求:
1.采用框架协议方式的采购项目,需在省级预算一体化平台 申请采购计划;
2.框架协议采购可以根据项目情况从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 中直接选定或者从入围供应商中选择所有符合竞价需求的供应 商参与二次竞价,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条 网上商城
( 一)适用情形: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要求执行网上商城的 品目。
( 二)实施要求
1.采用网上商城的采购项目,需在省级预算一体化平台申请 采购计划;
2.网上商城采购可根据项目情况采购直选、竞价、询价、反拍。
第二十一条 公开竞价
公开竞价采购是指通过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供应商在规定时 间内提交报价,按照满足需求且最低价成交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的采购方式。
( 一)适用情形: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
( 二)公开竞价要求:
1.编制公开竞价文件,明确采购需求。采购需求中采购人可 选择指定品牌型号或不限定品牌型号,但不得提出生产厂家针对 项目的产品授权要求。若采用指定品牌型号方式,采购人须指定 不少于两个品牌;
2.公开竞价文件通过采购文件审批流程后,发布竞价公告。 竞价公告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竞价应满足三家及以上供应商 参与。若首次公告报名不足 3 家可以发布延期公告,延期公告不 少于 3 个工作日。仍不足 3 家的,或者有效响应不足 3 家的,原 则上应重新竞价,采购人需再次调研。
( 三)实施程序按照第五章第十五条校内集中采购程序要求 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开比选
公开比选是指通过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 提交报价,按照综合评审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 一)适用情形: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
( 二)公开比选要求:
1.编制公开比选文件,明确采购需求、商务要求等技术资料
比选文件内容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预算、采购技术(服务) 需求等,其中技术、商务条款应当清晰,不得设立歧视性条款或 不合理的要求排斥潜在供应商,原则上应当满足 3 家及以上潜在 投标人能够参与竞争;
2.公开比选一般采用综合评审法。综合评审法是指在满足实 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采购规定的商务、技术、价格等各项评 审因素进行综合打分,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综合得分 最高的为成交供应商;
3.比选公告发布:在学校招标采购网站发布采购公告,公告 期限不少于 5 个工作日。若首次公告报名不足 3 家可以发布延期 公告,延期公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仍不足 3 家的,或者有效响 应不足 3 家的,原则上应重新比选,采购人需再次调研。
( 三)实施程序按照第五章第十五条校内集中采购程序要求 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需要重复采购的货物、服务类,如果近 12 个月内( 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已经进行过采购,在该货物市场 价格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可在履行审批程序后,采用跟标的方式 进行采购。但下列情形除外:
( 一)跟标采购项目的金额超过原成交价或超过 100 万元;
( 二)同一申购单位的采购总额超过 100 万元。
第二十四条 对需要追加采购的项目,应在采购合同履行期 间,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履行审批程序后,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 同采购金额的 10%。
第二十五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拟采用非公开 招标方式采购的,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同意 后,应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报批。
非必须招标项目采用公开招标发布公告的项目,如需变更采 购方式,用户单位需填写《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经归口管理 部门和资产管理处领导审批通过再进行二次公告。
第二十六条 校内集中采购项目,在首次公告有效投标不足
3 家或发布第二次采购公告后投标单位不足 3 家时,特殊项目现 场可依据评审小组意见,执行采购。
第二十七条 使用捐赠或部分捐赠资金的采购项目,捐赠人 有特殊要求的,在国家规定的许可范围内,按学校与捐赠人签订 的协议办理。
第二十八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其他特殊采购项目, 按照国家、省市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科研仪器设备
第二十九条 科研仪器设备可不采用政府采购方式, 由学校 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自行选择采购评审专家。
第三十条 科研仪器设备首次响应商家不足 3 家时,发布二 次公告或者延期公告 3 日后,可正常进行采购。如最终响应商家 仍不足 3 家或有效响应商家不足 3 家时,经用户单位申请,现场评审小组签字同意后,可进行正常采购。
第六章 紧急项目的采购
第三十一条 紧急项目是指按正常采购程序或采购周期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采购项目。
第三十二条 紧急采购的范围:
( 一)因自然灾害(洪灾等)需紧急采购的项目;
( 二)因公共卫生、校园安全事件(水管爆裂、 电路故障、 严重消防隐患等)需紧急采购的项目;
( 三)因保障正常教学秩序需紧急采购的项目;
( 四)不可预知的其他特殊情况需紧急采购项目;
不得因工作缺少计划性、预见性等原因使用紧急采购的。紧 急采购申请部门为紧急采购项目主体责任单位。
第三十三条 紧急项目的采购程序:
(一)用户单位提交紧急采购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 后,报资产管理处备案,由用户单位直接组织采购,应按规定做 好采购过程记录,并存档备查;
( 二)如发生特别紧急的情况,归口管理部门或用户单位可 先行组织采购,事后完成审批手续并将采购档案归档。
第七章 评审专家库建立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评审专家库主要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和校 内外有关技术、商务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具有一定管理经验的人 员组成,其中技术、商务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
之二。
第三十五条 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对评审专家库进行补充和调 整,同时逐一建立评审专家档案,并对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六条 评审专家的抽取由采购执行部门根据项目要 求,依据《徐州医科大学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随机抽 取。
第八章 质疑与投诉
第三十七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 件有疑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 2 日前提 出;对采购文件有疑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七日前一次性提 出质疑,以书面形式送至资产管理处。采购执行部门应当自收到 质疑之日起七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采购活动。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对开标有质疑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采购执行部门应当场作出答复,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 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质疑的,应当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 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至资产管理处。采购执行部 门应当自收到质疑之日起 7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 停采购活动。
第四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采购活动不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学校纪委监察部门投 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学校纪委监察部
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 受理投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 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投诉人捏造事 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应当予 以驳回。
第九章 合同签订、履约验收及存档
第四十一条 承办单位和中标人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人响应 文件的约定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和中标人的响应 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第四十二条 归口管理部门和用户部门要切实承担并强化相 应职责,严格按照学校相关履约验收管理规定及合同规定的技 术、服务、安全标准等内容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第四十三条 合同履约及验收结果作为学校采购诚信评价体 系的依据, 归 口管理部门或用户部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履约 及验收过程中出现的供应商失信行为反馈给资产管理处。
第四十四条 集中采购项目资料资产管理处负责收集整理, 按照学校档案馆相关要求进行归档。校内分散采购项目自行整理 项目档案并留存。
第十章 责任与纪律
第四十五条 评委和工作人员应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 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与采购结果有利害关系 人员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凡违反者,由职能部门按规定追究当事人 相关责任。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以公开招标方式采 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不得设置不合 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若发现承办单位存在 上述行为或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 定的行为,应当要求其更正;拒不更正的,应当中止项目采购活 动,并将相关情况向学校纪委部门反映。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的过 程和结果。凡违反者, 由学校按规定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第四十八条 受委托的社会代理机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泄 露秘密或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学校依法追究其法律责 任。
第四十九条 学校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 中,工作人员及评标组成员与投标人(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 必须回避。投标人(供应商)认为工作人员及评标组成员与其他 投标人(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其回避。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校内分散采购项目按照《徐州医科大学校内分散 采购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中省级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按照《江 苏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同步调整;如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本办法中学校经费审批限额按照《徐州 医科大学经费审批规定》同步调整。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由资产管理处负责
解释,原《徐州医科大学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徐医大资字〔2022〕 5 号)同时废止。
徐州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
2025 年 6 月 30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