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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8年07月02日 13:52     点击:792

 

苏财购〔2017〕53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省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科研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激发高校、科研院所创新活力,促进科技事业发展,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6〕107号),参照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精神,现就我省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结合实际采购需求,选择相应的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或单一来源,不得规避政府采购法定流程。

二、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应按规定做好专家论证工作,参与论证的专家可自行选定,专家论证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通过“江苏政府采购网”( http://www.ccgp-jiangsu.gov.cn/)采购人业务办理中“进口产品报备审核”系统对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进行备案。

三、简化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时可注明“科研仪器设备”,省财政厅将予以优先审批。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科研仪器设备项目,各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采购需求等,自行选择相应的采购方式。

四、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的评审专家抽取和使用,应执行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购〔2017〕7号)相关规定,并根据采购方式依法确定评审专家数量及人员组成。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可自行选择评审专家。自行选择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严格执行回避有关规定。评审活动完成后,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应在评审专家名单中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进行标注,并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

五、加强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部控制管理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应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管理的指导意见》(苏财购〔2016〕37号)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规定,加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控管理,建立岗位清晰、职责明确、权责对等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机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尤其在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环节,切实履行采购主体责任,确保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的质量和效率。主动公开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做到采购的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对自行组织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的,要提高采购文件编制和采购活动组织水平,保证采购活动依法合规、有序高效。

   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各设区市财政局对所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完善相关管理规定。

江苏省财政厅

2017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