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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医科大学采购工作纪律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9年07月09日 15:35     点击:635

徐医大资字20194

     

各学院()、部门、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临床学院:

     徐州医科大学采购工作纪律》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徐州医科大学

       201971

徐州医科大学采购工作纪律

               

为了加强学校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招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徐州医科大学采购招标工作纪律。

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应遵守如下纪律

1.凡有亲属、其他利害关系人参与的采购投标项目应予以回避。

2.不得为投标单位向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人员、采购招标工作人员、可能被抽选的评审专家打招呼或进行暗示。

3.不得干预评审小组按正常程序进行的评标和定标工作。

二、采购执行部门工作人员应遵守如下纪律

1. 组建评审委员会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抽取、通知评审专家,并在采购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2.不得向投标单位和他人透露已获取采购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数量、名称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3.不得向投标单位及他人泄露采购招标项目的标底。

4.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不得向评审专家打招呼或发表可能影响评审专家客观、公正评审的言论。

5.不得透露对采购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评审专家应遵守如下纪律

1.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以保证评审的公正性。

2.按照公平、公正、审慎的原则,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评审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会议纪要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4.评审时,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用户单位代表的倾向性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对其他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

5.服从工作安排,未宣布评审活动结束,不得擅自离开评审区域,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6.评审小组成员必须在评审会议纪要上签字,不准没有文字依据就定出评审结果,评审结果应如实反映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实际情况。

7.自觉遵守保密原则,不得对外透露评审情况,不得泄露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四、归口管理部门、用户单位工作人员应遵守如下纪律

1.按学校规定应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必须根据《徐州医科大学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徐州医科大学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申请集中采购,不得以任何理由分解、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

2.不得隐瞒项目规模、条件、资金等真实情况。

3.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4.最终供应商应在评审小组确定的成交候选人中产生。

5.根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评审结果与成交供应商订立合同,不得订立背离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6.不得要求采购执行部门采购不满足单一来源采购条件的曾经试用或正在试用的特定品牌的产品。

7.不得未经采购招标程序擅自与供应商达成供货意向或事实上供货。

五、学校采购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采购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员私下接触,不得接受投标人、中间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宴请,不得收受他们的财物、 礼金、礼券、购物卡及其它任何形式的回扣和馈赠。

六、违纪处罚

在采购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规给予党纪、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