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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医科大学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9年07月09日 15:40     点击:819

徐医大资字〔2019〕5号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临床学院:

   徐州医科大学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徐州医科大学

2019年7月1日

徐州医科大学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项目代理工作,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采购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采购代理机构的委托与管理。

第三条 委托服务内容为学校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采购代理。

第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的选择应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从学校通过招标确定的代理机构中选择代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通过招标从已在财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取得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择优选定采购代理机构。

第六条 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金额,结合学校采购工作实际确定代理方案,根据代理方案组织代理机构的选择工作,并进行项目代理委托。

第七条 学校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内容应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双方权利义务、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中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采购代理业务,开标及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归档。

第九条 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

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

第十条 学校通过招标确定的代理机构,在委托代理协议期内,受到财政部门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处罚的,学校暂停其委托代理业务,直至禁止期满。

第十一条 代理过程中,凡对学校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或受到财政部门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处罚的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停止代理业务,已经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项目,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尚未开始执行的项目,应当及时终止委托代理协议;

(二)已经开始执行的项目,可以终止的应当及时终止,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终止的应当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由主管部门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建立采购代理机构考核机制,学校组织相关人员对代理机构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或凡对学校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将取消其代理资格。被取消代理资格的代理机构,三年内不得参与学校代理机构招标投标。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