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医科大学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0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江苏省202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苏财购〔2021〕66号)《徐州医科大学预算管理办法(修订)》(徐医大财字〔2019〕号)《中共徐州医科大学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修订)》(徐医大委〔202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资金所进行的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工程施工、工程服务和工程货物。工程施工是指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施工。工程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查、设计、监理等服务。工程货物,是指构成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需的设备、材料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同一采购项目含有货物、服务、工程等不同采购对象的(即混合类),根据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或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采购执行部门为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部门包括党委宣传部、校长办公室、审计处、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教务处、新校区筹建办公室、科学技术处、信息化处、图书馆、保卫处、工会等。
第四条 学校采购活动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集体决策、规范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采购活动,不得将本办法规定的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七条 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是全面负责学校采购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审议学校采购工作的管理制度。
(二)研究、审议学校采购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协调解决学校采购工作出现的重要问题。
(三)指导、检查学校采购各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
(四)对采购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采购执行部门代表学校从事采购工作的组织与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并执行学校采购规章制度,指导协助归口管理部门、用户单位自行采购工作。
(二)核查采购项目立项材料和采购文件的完备性和规范性。
(三)发布采购公告、采购文件。
(四)接受投标报名。
(五)答复疑问。
(六)建立、维护评审专家库,抽取选定评审专家,通知评审专家出席评标会。
(七)接受投标,组织资格审查。
(八)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开标、评标活动。
(九)发布采购结果公示。
(十)处理供应商(投标人)对采购活动的质疑。
(十一)颁发中标通知书。
(十二)采购材料的整理及归档。
第九条 归口管理部门是采购项目的申报单位,主要负责范围为:
(一)党委宣传部:宣传服务、网络舆情监控服务、宣传用品等。
(二)校长办公室:法律服务、纪念品、公务用车等。
(三)审计处:审计服务等。
(四)计划财务处:会计服务、金融服务等。
(五)资产管理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实验试剂耗材、办公设备、家具类、外贸代理服务、废旧资产处理、房屋租赁、采购代理服务等。
(六)后勤管理处:拆除、维修、改造、装饰、装修等修缮工程,并包括与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
餐饮、商贸、物业管理、绿化养护、水电气设施维修改造、车辆维修及租赁、公寓用品、医疗药品、医疗耗材及医疗服务等。
(七)教务处:教材、试卷印刷、教学服务等。
(八)新校区筹建办公室:新建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工程设备设施、工程材料等。
(九)科学技术处:科研服务等。
(十)信息化处:信息系统、网络工程等。
(十一)图书馆: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以及图书编目与加工等。
(十二)保卫处:安保服务、消防、安防改造及维保、学生军训服装等。
(十三)工会:在职职工福利物品等。
(十四)其他采购项目根据部门职责、学校决策,由相关部门进行归口管理或由用户单位直接履行归口部门职责。
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牵头负责制定年度采购计划,协助用户单位报送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申请材料。
(二)负责项目采购前的论证、报批立项、资金落实等工作。
(三)根据用户单位提供的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报送校长办公室审核。
(四)负责配合采购执行部门进行项目答疑。
(五)负责督促中标供应商缴纳履约保证金;与中标供应商沟通洽谈落实合同条款;并签订合同,按照政府采购相关管理规定对合同进行网上公示。
(六)组织供应商(潜在投标人)对采购项目进行现场踏勘。
(七)组织项目验收、参与项目结算等事宜。
第十条 用户单位主要职责为:
(一)提出采购项目申请,按照规定程序提交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申请,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发布满30日后,方可开始采购流程。
(二)对拟采购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拟定调研方案,开展走访用户、考察厂商等调研活动。开展需求调研时,选择的调研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三)提出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包括采购对象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项目需要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对象的数量、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采购对象的验收标准等内容。
(四)执行合同和项目验收;办理项目入库、结算等事宜。
(五)配合采购执行部门及归口管理部门进行项目答疑、参与评标。
第十一条 学校设采购监督小组,成员由纪委、监察、审计、计财部门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和健全采购工作监督约束机制和制度。
(二)计财部门负责对采购项目的计划、预算及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核实。
(三)审计部门负责对学校采购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
(四)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采购活动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进行监督。
第三章 采购项目审批
第十二条 用户单位根据学校经费预算做好年度采购计划,严格按照审定过的校内预算计划执行,经用户单位申请且按照学校经费审批权限审批通过后,根据预算内容和预算经费金额,合理编制采购需求,提交采购执行部门进行采购。
(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由“部门一支笔”审批后启动采购流程。
(二)5万元(不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部门一支笔”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启动采购流程。
(三)30万元(含)以上、 3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审批,额度在300万(含)元以上的由校长办公会先行审议再报党委常委会批准后启动采购流程。
(四)大额基建修缮项目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审批,额度在100万(含)元以上的由校长办公会先行审议再报党委常委会批准后启动采购流程。
第四章 采购限额标准
第十三条 采购的各类项目,除国家、省级主管部门有相关要求和规定或特殊情况的,其具体组织实施单位为:
(一)符合以下情形的采购项目,由资产管理处按规定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
列入江苏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且预算金额达到省级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及4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项目。
(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由资产管理处按规定程序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相应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1.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100万以下且在《江苏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内的货物、服务类项目,由资产管理处按规定程序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2.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且不在《江苏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内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60万元(含)以上,400万以下的工程类项目,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由资产管理处按规定程序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也可在符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且徐州市财政局认可的场地开展交易活动。
(三)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均纳入校内集中采购管理,按本办法实行校内集中采购。
1.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6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类项目,采用政府采购方式进行校内集中采购。
2.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类项目,实行校内零星集中采购。
3.第三方投资类项目(如BOT、BOO模式项目)投资规模超过20万元以上,或与师生利益关系重大的。
4.科研仪器设备项目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
(四)预算金额5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类(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由资产管理处统一配置项目除外)、10万元(不含)以下服务类采购项目,2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类采购项目,纳入校内分散采购范围,由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采购或用户单位自行采购。
(五)修缮改造等工程项目的分散采购应优先在学校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入围施工公司中通过随机抽取或者由归口管理部门平衡安排的方式选择施工公司。入围施工公司不符合项目要求的,经审批可单独组织采购。
第五章 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一般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由归口管理部门会同采购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性质、规模、专家论证意见确定。
学校集中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零星采购等。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
达到必须招标限额(按照江苏省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的项目按规定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编制招标文件
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项目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需明确采购需求等。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采购需求应当包括采购对象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项目需要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对象的数量、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采购对象的验收标准等内容。采购需求描述应当清楚明了、规范表述、含义准确,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应当量化。
2.招标文件的审查
招标文件需按规定流程提交校长办公室审批。货物类项目招标文件采用核定的参考版本且定稿后条款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原则上可不需重复审核。招标文件中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指向性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3.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
由采购执行部门根据项目情况,按照规定在徐州医科大学采购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必须公开招标项目自招标文件发放之日起到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天。
4.资格审查
资格预审的项目在报名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质后审的项目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5.现场踏勘和答疑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组织潜在投标人勘查现场,对投标人提出的书面质疑,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答疑。
6.成立评标组
评标组成员由5人(含)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一名为用户代表,其他评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按抽取先后顺序通知。专家的抽取由采购执行部门负责,一般在开标前24小时内确定。
7.接收投标文件
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相关资料、样品等递交采购执行部门,并按规定缴纳报名费、资料费和投标保证金。工作人员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认真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妥善保管,不得开启。报名费、资料费由采购执行部门工作人员报校计财部门统一管理。
8.召开标前会
评标组成员听取项目介绍,讨论评标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对策。由评标组成员推选评标组组长,并明确组长职责。评标组成员签订廉洁承诺书。
9.开标
开标由采购执行部门工作人员主持,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前,应邀请所有投标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确认签字。工作人员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按要求应公开的内容。
10.评标
评标由评审小组负责。评标组成员根据项目评标办法从质量、技术指标、售后服务能力和水平、企业资质、业绩、信誉,投标报价及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情况等方面进行评审、打分。
11. 定标
按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确定中标人顺序或中标候选人。评标组成员须签字确认定标结果,否则定标结果无效。
12.结果公示
中标人确定后,应将评标结果在徐州医科大学采购信息网上公示不少于3天,投标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采购执行部门在收到投标人书面质疑后,与项目评标组成员会商并形成书面意见,由采购执行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向质疑人作出书面答复。
13.中标通知书
公示无异议后,采购部门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
14.签订合同
按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中标人有关承诺等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 邀请招标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仅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3.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机密等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二)邀请招标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发布邀请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明确接收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的截止时间。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活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7天。
2.接收与审查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接受投标人报名,对报名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应在审查结果中注明理由。
3.发出投标邀请书。向资格条件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收到确认函后将招标文件等资料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给资格合格的投标人。
4.其他程序参照第十二条4-14条。
第十七条 竞争性谈判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二)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编制谈判文件及谈判公告。如系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可以将招标文件作为谈判文件;谈判文件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供应商或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指向性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成交标准等事项,供应商可以二次报价。
2.发布谈判公告及谈判文件。自竞争性谈判文件发放之日起到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3.成立谈判小组。谈判组成员由3人(含)以上单数组成。
4.谈判。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后,与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5.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情况提交谈判结果,阐明对供应商的比较意见,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部门形成会议纪要。
6.结果公示及发放成交通知书。成交候选人确定后,应将谈判结果在徐州医科大学采购信息网上公示,无异议后发出成交通知书。
7.签订合同。按成交通知书、谈判文件和响应文件以及成交人有关承诺等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 竞争性磋商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1.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有效投标人只有两家且能形成充分竞争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竞争性磋商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编制磋商文件。
2.确定参与磋商的供应商名单。采购执行部门会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并向其提供磋商文件。
3.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天。
4.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项目用户代表和专家组成,人数由3人(含)以上单数组成。
5.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
6.磋商。磋商由采购执行部门工作人员主持。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共同与供应商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7.确定成交人。 磋商小组应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磋商小组应根据综合评分情况,确定成交人顺序或成交候选人,磋商小组成员须签字确认磋商结果。
8.结果公示。成交结果在徐州医科大学采购信息网上公示不少于1天,供应商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采购执行部门在收到书面质疑后,与磋商小组成员会商并形成书面意见,由采购执行部门向质疑人作出书面答复。
9.发放成交通知书。公示无异议后,采购部门向成交人发放成交通知书。
10.签订合同。按成交通知书、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以及成交人有关承诺等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单一来源采购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
1.项目论证专家共同认定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因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要求,需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二)单一来源采购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审批。由用户单位提交书面调研报告,说明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理由,经评审专家论证通过,报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审批后,送采购执行部门。
2.采购执行部门将唯一供应商名称、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在徐州医科大学采购信息网或其他媒体上公示,重大项目单一来源采购,还应将专家论证结果一并公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报名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即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3.制定采购文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应当明确采购程序、采购内容、评定成交标准等事项。
4.成立谈判组。谈判组由3人(含)以上单数组成。其余参照公开招标程序第7款至第10款相应内容执行。
5.谈判并确定成交结果。推荐谈判组组长,谈判组所有成员共同与唯一供应商进行谈判。根据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在价格合理和确保质量的基础上,确定成交结果和内容(包括商务、技术、价格和服务等方面)。谈判组成员须签字确认谈判结果。
6.结果公示。成交结果在徐州医科大学采购信息网上公示不少于3天。
7.发放成交通知书。公示无异议后,采购执行部门向成交人发放成交通知书。
8.签订合同。按成交通知书、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以及成交人有关承诺等签订合同。
第二十条 询价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货物规格和标准统一、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项目。
(二)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编制询价文件。
2.发布询价公告及询价文件。自询价文件发出之日起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3日。
3.组建询价小组。
4.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5.询价小组进行比较,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供应商为成交人。
6.发布成交公告。
第二十一条 零星采购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零星采购方式采购:
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类采购行为。
(二)采用零星采购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发布零星采购公告。自采购公告发出之日起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之日止,3-5个工作日。
2.组建零星采购评审小组。
3.零星采购。评审小组要求报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4.评审小组对报价文件进行审查,报价单位须超过一家及以上,零星采购的成交原则:同一品牌、同一型号采用最低价成交原则;不同品牌的产品根据用户小组使用需求、产品质量、质保等确认供货商,不是最低价成交原则,在预算范围内即可;也可进行网上比价,如报价偏差较大,可终止本次采购。
5.发布结果公示。
第二十二条 对需要重复采购的货物、服务类,如果近个6月内(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已经进行过采购,在该货物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可在履行审批程序后,采用跟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第二十三条 对需要追加采购的项目,应在采购合同履行期间,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履行审批程序后,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六章 学校集中采购
第二十四条 集中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的程序:
(一)提出采购申请。申请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1.项目立项材料。
2.项目的采购需求。
3.其他相关材料。
(二)拟定采购方案。
(三)根据采购项目的需要,组织专家对采购方案进行论证。
(四)编制采购文件。
(五)发布采购信息,接受投标报名,公示期内,因实际需要,需对采购文件主要内容作出更改的,用户单位须出具更正说明,由资产管理处发布项目更正公告。
(六)发售采购文件。
(七)根据采购项目的需要,组织踏勘现场,采购文件答疑。
(八)组建评审委员会、谈判(询价、磋商)小组。
(九)组织开标、评审。
(十)确定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
(十一)发布中标或成交公告。
(十二)发送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十三)签订合同。
(十四)项目验收、付款。
第二十五条 集中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程序如下:
(一)提出采购申请按项目类型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立项审批材料。
2.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及相关技术资料或建设方案。
3.审定的工程量清单及主要材料设备品牌参考目录表或施工图预算书及主要材料设备限价表。
4.招标控制价编制或审核报告。
5.其他材料。
(二)拟定采购方案。
(三)审核采购文件。
(四)发布采购信息,发售采购文件。
(五)根据采购项目的需要,组织踏勘现场,采购文件答疑。
(六)发布最高限价。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磋商)小组。
(八)组织开标、评审。
(九)确定中标候选人或成交承包商。
(十)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或成交承包商公告。
(十一)发送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十二)签订合同。
(十三)项目验收、付款。
第二十六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拟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报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应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报批。
非必须招标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用户单位可申请变更采购方式,填写《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经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处领导审批通过再进行二次公告。
校内集中采购项目,在发布第二次采购公告后投标单位不足3家或现场有效标不足3家时,特殊项目现场可依据专家评委意见,执行采购。
第七章 学校分散采购
第二十七条 自行采购项目应参照本办法有序组织实施分散采购活动,确保分散采购活动规范高效。
第二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自行采购限额为:
工程类预算金额20万元(不含)以下、服务类预算金额10万元(不含)以下采购项目、货物类5万元(不含)以下(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由资产管理处统一配置项目除外)。
零星修缮项目由后勤管理处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采购用户单位应组建不少于3人的采购小组,并做好相关采购记录。
根据合同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签订采购合同。资产管理处对自行采购项目进行监督管理,采购用户应及时填写自行采购备案表,并报送至资产管理处。采购用户应将相关采购记录妥善保存,自行归档。
第八章 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
第三十条 科研仪器设备是指学校各单位使用各类预算资金采购的用于科研活动有关的仪器设备以及满足其使用功能所需的实验室条件建设、配套服务货物(包括实验耗材、标本、软件等)但不包括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等部门的设备。
第三十一条 科研仪器设备可不采用政府集中采购方式,由学校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自行选择采购评审专家,可直接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第三十二条 急需科研仪器设备首次响应商家不足3家时,经用户单位申请,分管校领导签字后,可进行正常采购。
第三十三条 急需科研仪器设备二次公告响应商家仍不足3家或有效响应商家不足3家时,经用户单位申请,现场评审专家签字同意后,可进行正常采购。
第九章 紧急项目的采购
第三十四条 紧急项目是指按正常采购程序或采购周期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工程、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
第三十五条 紧急采购的范围:
(一)因自然灾害(洪灾等)须紧急采购的项目。
(二)因公共卫生、校园安全事件(水管爆裂、电路故障、严重消防隐患等)须紧急采购的项目。
(三)因保障正常教学秩序须紧急采购的项目。
(四)不可预知的其他特殊情况须紧急采购项目。
第三十六条 紧急项目的采购程序:
(一)用户单位提交紧急采购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资产管理处备案,由用户单位直接组织采购,应按规定做好采购过程记录,并存档备查。
(二)如发生特别紧急的情况,归口管理部门或用户单位可先行组织采购,事后完成审批手续并将采购档案归档。
第十章 评审专家库建立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评审专家库主要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和校内外有关技术、商务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具有一定管理经验的人员组成,其中技术、商务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八条 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对评审专家库进行补充和调整,同时逐一建立评审专家档案,并对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九条 评审专家的抽取由采购执行部门根据项目要求,依据《徐州医科大学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随机抽取。
第十一章 质疑与投诉
第四十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疑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采购文件有疑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七日前一次性提出质疑,以书面形式送至资产管理处。采购执行部门应当自收到质疑之日起七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采购活动。
第四十一条 投标人对开标有质疑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采购执行部门应当场作出答复,并做好记录。
第四十二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质疑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以书面形式送至资产管理处。采购执行部门应当自收到质疑之日起7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采购活动。
第四十三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采购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学校纪委监察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应当予以驳回,并列入不诚信投标人档案。
第十二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 所有采购项目均应建立资料档案。学校集中采购项目资料资产管理处负责收集整理,委托代理的工程类项目由相应归口管理负责收集整理;校内分散采购项目相关资料由用户单位、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并按照档案馆相关规定归档。
采购档案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二)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报价情况等。
(四)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五)评标结果,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经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的中标人。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十五条 通过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整理,并按照档案馆相关规定归档。
第十三章 责任与纪律
第四十六条 评委和工作人员应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人员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凡违反者,由职能部门按规定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的过程和结果。凡违反者,由职能部门按规定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第四十八条 受委托的社会代理机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泄露秘密或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学校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学校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工作人员及评标组成员与投标人(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投标人(供应商)认为工作人员及评标组成员与其他投标人(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投标人(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凡出现相互串标、围标或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使用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经查实,依法追究投标人(供应商)责任。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归口管理部门实施分散采购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制定归口管理部门采购管理办法,报资产管理处备案后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中省级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按照最新年度《江苏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同步调整;如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未尽事宜由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原《徐州医科大学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徐医大资字〔2021〕5号同时废止。
附表:1.徐州医科大学采购项目审批限额标准
2.徐州医科大学自行采购项目备案表